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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新年伊始,國家稅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
首先此公告明確了取消認證確認期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
本公告規定的取消認證確認的期限的憑證具體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其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由于其開具日期的不同,享受取消確認期限繼續抵扣進項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類,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認證確認途徑: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需要符合規定條件的,才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下面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專業代理記賬顧問來和大家一起看看下需要符合的條件都有哪些:
1、雙方交易真實
2、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逾期未抵扣認證確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情況: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認證確認途徑: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如遇上述情況需繼續抵扣增值稅進項的,預計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中“增值稅逾期抵扣憑證”模塊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具體操作請繼續關注辦稅總動員微信公眾號)
因此,增值稅一般人取得的逾期未認證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若是2016年12月31號及以前開具的,若要繼續抵扣進項稅額,必須符合交易真實原則且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逾期未抵扣的才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否則無法進項抵扣。
綜上所述,上述兩種情況的時間分界點在2017年1月1日,分別適用不同情形的增值稅逾期抵扣方法,請區分情況分別對號入座,在這里小編還想延伸一下,無論是取得何時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其是否可以增值稅進項抵扣,其基本規定是必須符合的,大前提都一樣,即: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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